公安曝光5起警示案例!
为进一步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结合“夏季”行动工作部署,曝光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示案切实维护生态平衡,公安不断加强社会面巡防力度,曝光持续扩大关于禁渔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示案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曝光西昌公安连续破获几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示案 今天向大家公布几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警示案例 注意认真阅读哦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对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曝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示案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
希望大家能从以上案例中
得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从而更好地守护我们的生态资源
长江十年禁渔期
让我们一起呼吁
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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